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前夫支付抚养费。谁料,女儿渐渐长大,性格叛逆,因琐事竟要喝农药寻死,与母亲的矛盾日益加深。母亲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女儿改由前夫抚养。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母亲的诉求。
协议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
家住平阴的孙母与张父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年底办理了结婚手续,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并于1999年11月生育了女儿张某。为了照顾家庭,孙母决定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张父作为丈夫在外打拼,慢慢地对家庭和妻子的照顾也少了。由于缺乏有效沟通渠道,两人互不理解,孙母认为自己在家照顾老人孩子,操持家务,丈夫张父应该多体谅自己,张父则认为自己一人挣钱养家,更是不易,回家不是听妻子唠叨和诉苦的。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2006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张某由孙母抚养,张父支付抚养费。
成绩不理想遭母亲训斥
喝农药寻死
孙母、张父离婚后,张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也许是单亲家庭的影响,也许是性格的因素,张某从小就比较叛逆。2013年7月,张某的考试成绩不理想,被孙母教育了一顿。没想到张某趁母亲上班后,转头在家喝了农药要寻死,幸亏被邻居及时发现,经过抢救才脱险。
作为父亲的张父知道了这件事很是气愤,并向孙母撂下狠话,如果孩子有问题就和你没完。此事之后,母女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两人平时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
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父亲不同意
渐渐地,孙母感觉自己虽然尽到了作为母亲的责任,却实在没办法让女儿听话。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她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由前夫张父抚养女儿张某。然而在庭审中,张父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一方面女儿跟随父亲生活不方便,另一方面自己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并且生育了一子,生活教育环境不利于张某的成长。
父母应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孙母、张父离婚后,双方之女张某一直跟随孙母生活,经征求张某本人意见,其虽然表示愿意跟随张父生活,但法院认为张某由张父抚养,对张某的健康成长并非更为有利。
张某尚未年满16周岁,正处青春发育期,作为青春期女孩,跟随其母亲即本案原告孙母生活,更加方便对其照料。原告孙母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是因为在教育张某的问题上,母女意见出现分歧,而这种家庭教育中家长与子女之间的矛盾,是每个家庭都会发生的,原告孙母应积极面对并妥善处理。为了张某的身心健康,原告孙母、被告张父应共同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在张某的成长中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对张某倍加关心呵护,而不是用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互相推卸责任。因此对原告孙母要求变更张某由被告张父抚养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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