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如下: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筹集资金,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的,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者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一些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通过收购或包销产品支付回报。有的通过商品销售吸收资金,通过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为了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是什么?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被骗人数的广泛性,也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点之一。而普通诈骗罪的行为人也可能一次行为诈骗多个被害人。如果行为人以借款为名多次诈骗了众多受害人,但每次诈骗的却是特定个人或单位的钱款,即使受骗人数众多,也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因此,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必须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对未实施此行为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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