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没有统一的高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23-05-31 17:06:31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国家对高铁拆迁房是否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国家在建设和调整铁路网时征收拆迁费。征收补偿没有统一标准,地方补偿标准由土地征收部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国务院讨论决定政府的行政会议。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哪些情况使拆迁协议无效?

1。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拆迁的,委托人未按委托人要求签订拆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由于移民安置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如果进行委托,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2。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被吊销,拆迁协议无效。

3。拆迁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标准的。

4。拆迁公司未将拆迁补偿形式告知被拆迁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估房屋重置价格的,被拆迁人无法了解房屋重置价格的真实情况,应当视为拆迁公司故意虚假告知或者故意隐瞒房屋重置价格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被拆迁房屋是共有产权房屋的,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产权人。部分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签字的,应当出具有效的委托书。

7。如果委托关系无效,则本协议的效力待定,其他一些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无效。协议确认无效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支持被拆迁人提出的安置诉讼请求,法院应当要求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住房。如果没有住房供应,可以根据货币补偿政策决定货币安置。无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不属于拆迁范围的其他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10。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对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1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未经代理权限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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