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与松下电工就专利诉讼案达成和解
时间:2023-06-23 05:00:50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0年3月31日,方大集团(000055.SZ)公司就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公司二项专利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松下电工提出和解请求。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本案就此结案。

方大集团认为此次诉讼有利于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进一步巩固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一、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规定是什么?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程序如下:

1、签订转让合同。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具体如下所述。

(1)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12个月内;

(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4)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5)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6)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

(10)实用新型或外形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

(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

(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满两年,从第3年起,每年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原案授权通知发出前;

(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接到专利局通知后15天内;

(16)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后3个月内;

(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复审决定3个月内;

(19)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期限:自接到通知2个月内;

(20)发明专利权期限: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5年,之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20年;

(21)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续展3年,之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

(22)申请维持费、年费滞纳期限:自到期或届满起6个月内;

(23)专利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向专利局备案期限:自合同生效起3个月内;

(24)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应当知道发生侵权行为起2年内;

(25)请求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的期限:自颁证日起3年后;

(26)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或其费用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自:收到决定起3个月内;

(27)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决定起3个月。

二、药厂将全部资产整体划拨给**集团公司债权人诉请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6年12月12日,XX银行与XX厂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XX厂愿意就本金1028万元及利息和有关费用向XX银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1999年12月26日,XX银行和信达合肥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合肥办事处,并向化工厂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化工厂在转让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2000年1月19日,XX银行在《安徽日报》上发出公告,通知化工厂、XX厂其债权转让和担保权利转让事宜。

1997年11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文件,XX厂的全部资产整体划拨给**集团公司,XX厂成为**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1999年以**集团公司为发起人成立XX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XX厂经评估确认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负债作为**集团公司的出资投入到XX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合肥办事处向安徽高院起诉,要求化工厂偿还本金及利息;XX厂在1028万元及其利息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集团公司在XX厂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安徽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信达合肥办事处诉请。

**集团公司、XX厂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集团公司法律特征有哪些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

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

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

6、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为单位。

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名义行使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所负有的义务。

8、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外的集团成员企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统一管理依集团章程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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