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离婚需要带哪些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户籍证明
4.军人证件
5.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6.照片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8.离婚协议书
二、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12:00,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16:00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30天冷静期过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四、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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