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被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要追溯到罗马法,最初只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中,规定于商法。在罗马法的诚实信用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按照契约条款,更是要按照内心的诚信观念来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从此诚实信用原则被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一直沿用下来。我国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而在保险合同行为所要求的是“最大诚信”。我们根据以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出现和演进,及才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可以得出保险合同关系中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运用的可能性
劳动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空间,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能否贯穿于始终,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可行性。此外,有学者提出了“诚信原则为法律之最高原则,一切法域皆受其支配”的新观点。不论从劳动合同法的公法还是私法性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都应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守。
三、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处理好两个利益关系即首先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按诚信原则要求,一方民事主体应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方的事务,做到不欺不诈,不损人利己,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其次,在处理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时,遵循诚信原则就表现为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主体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必须以善意为方式,既尊重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又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当事人有悖于自己的诺言或有为意思表示之不当时,应依诚信原则即应予以禁止和制裁,或确认意思表示无效,或依真意解释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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