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岁时由继母抚养直至成年结婚的李平刚,以继母非亲生母亲,自己不具有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因病瘫痪的继母。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李平刚每月给付继母修小兰生活费及必要医疗费用120元。
15年前,李平刚的父亲与其生母离婚,年仅11周岁的李平刚判归由其父亲抚养。离婚后不久,李平刚的父亲与修小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抚养李平刚长大成年,并共同为其建造房屋、结婚成家。2002年,李平刚的父亲因病去世,修小兰便与李平刚夫妇共同生活。2003年7月,修小兰不幸染病,导致半身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因见修小兰已不能帮助操持家务,且需他人护理,李平刚为摆脱累赘,便与修小兰分家单过,并拒绝赡养修小兰。为此,村民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李平刚以修小兰不是他的亲生母亲,他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为由,拒不给付修小兰生活所需的粮食及必要生活费用。迫于无奈,修小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平刚履行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平刚之父与修小兰结婚时,作为修小兰继子的李平刚尚未成年,修小兰履行了其作为李平刚继母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李平刚对其继母修小兰负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赡养扶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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