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母亲改嫁引发的赡养案,经调解,三被告自愿每月分别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80元、100元、120元。
今年67岁的海安县妇女张某与前夫生有三个子女,夫妻俩含辛茹苦,先后将子女们抚养成人,成家立业。1998年春,张某的老伴因病撒手西去。失去了丈夫的张某总觉得生活中缺点什么,后经人介绍与邻镇李某相识,二人彼此都有好感。尽管张某的子女们都反对这门亲事,她还是冲破阻力与李某结为夫妻。2000年春,张某突患高血压中风,卧床不起。李某竭尽全力救治妻子张某,很快将多年积蓄花光。无奈之下,李某找到张某的三个子女,要求他们尽点责任,但张某的三个子女却以当初张、李结婚时他们不同意为由,拒不承担责任。张某只得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原告张某现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其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三被告以母亲改嫁未经他们同意为由拒绝赡养,其理由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予以支持。在法官阐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三被告接受法庭调解,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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