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备案手续办理
时间:2023-05-30 21:05:49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二、招标备案手续办理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招标备案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登记表;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

3.项目法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和授权委托书;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招标单位有关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主要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6.如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委托方和代理方签订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三、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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