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永续盘存制时财产清查的目的是检查账实是否相符。永续盘存制是平时对企业单位各项财产物资分别设立明细账,根据会计凭证连续记载其增减变化并随时结出余额的一种管理制度,这种盘存制能从账簿资料中及时反映出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结存数额,为及时掌握企业单位财产增减变动情况和余额提供可靠依据,以便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
永续盘存制和定期盘存制的区别有哪些:
一、永续盘存制和定期盘存制的区别有哪些:
1、永续盘存制和定期盘存制的区别包括:
(1)作用不同。永续盘存制可以随时反映出每种库存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并在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进行控制。实地盘存制是核算工作比较简单,工作量较小;
(2)计算公式不同。实地盘存制的计算公式为本期减少数等于账面期初余额加上本期增加数减去期末实际结存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的适用范围包括:
1、实地盘存制是指平时根据会计凭证在有关账簿中只登记存货的增加数,不登记存货的减少数,月末通过实地盘点,将盘点的实存数作为账面结存数,然后倒挤推算出本期发出数,将其计入账簿;
2、永续盘存制是根据账簿记录计算期末存货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存货核算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对存货的增加和减少,平时都要在账簿中连续加以记录,并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在实际工作中,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存货的核算一般都应采用永续盘存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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