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劳动鉴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
(三)工会的代表;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应是单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予以调整。第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各方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商产生。第七条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可。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第八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鉴定事务;
(二)指定劳动鉴定医院并对劳动鉴定医院进行考核;
(三)聘任劳动鉴定专家并对劳动鉴定专家进行管理;
(四)领导和监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专家、劳动鉴定医院开展工作;
(五)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残废档案。
(六)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工病、伤、残、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
(七)总结交流劳动鉴定工作经验。第十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劳动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授权,对劳动鉴定专家和劳动鉴定医院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管理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劳动鉴定委员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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