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对案件的程序步骤的管理、控制和引导。其目标是实现审理过程的公正和尽可能快的速度。一旦仲裁员接受指定成为案件的审理者,就必须承担义务关注并管理案件的程序步骤,包括听取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程序要求和异议,并作出决定,安排开庭审理,或者安排书面审理。这其中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能看见的程序步骤,表现为自己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仲裁庭的程序指令或决定、开庭审理以及裁决书的送达。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看不见的程序步骤,主要内容是仲裁员对程序问题或争议的磋商、研究和决一策,对案件事实、责任划分。是非曲直的合议。
无论是当事人看得见的程序步骤或是当事人看不见的程序步骤,都必须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办理。只有在《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事项上,仲裁庭才有权力酌情处理,而且,对权力的行使应该是合理的,不是由仲裁员随心所欲地行事。仲裁庭的决定或指令应该以一定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理由或原因为依据。
仲裁员对案件是非责任的判断和裁决往往是当事人更为关心的,可以说,这是仲裁的重头戏。仲裁员这一方面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三步曲式的:
第一步,查明事实。这主要看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的陈述、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对证据的分析和运用。其中的重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谁主张发生或者存在某一事实,那么,他就应该举出证据来证明。当然,在一定条件下,比如,涉及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特别是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而无力举出证据的情况,仲裁庭可能主动自行调查取证以查明事实真相。
第二步,适用法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指用以判断、衡量、分辨双方当事人是否违约、谁应该负违约责任、谁应该负多少责任的标准和依据。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或者约定适用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员一般将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按照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判案。适用法律还包括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参考国际惯例来作出判断,如适用
第三步,作出裁决。主要是分辨案件是非,确定谁是守约方和谁是违约方,决定按照法律由一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确定赔偿的数额。
仲裁员审理案件的表面形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开庭审理实际上只是每个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部分;仲裁庭合议讨论案件的活动也是审理工作的一部分,但显然不包括在开庭审理之中。
开庭审理是双方当事人或/及其代理人或/代表,以及仲裁庭全体成员,三方在同一个地方聚会,以便双方向仲裁庭陈述各自的说明、主张、理由,出示各自的证据并进行解释、论述;仲裁庭向当事人询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方面的一些问题。
书面审理是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和文件证据来判断案件是非和赔偿责任的案件审理方式。其优点是更加迅速、减少费用开支。开庭审理需要当事人和/或代理人以及仲裁员长途旅行到开庭地聚会。这必然意味着差旅费开支和时间的消耗。一旦仲裁员参加开庭,仲裁员的报酬也得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必然加重。当然,书面审理也有缺点。有些问题在开庭时口头陈述更为方便,更容易阐述清楚;落在书面上难于表达,难于解释清楚。
还有一个值得提及的问题,就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或征得双方的同意后,仲裁庭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愿。当事人可随时终止调解,回到仲裁中。如果调解失败,调解过程中的意见、承诺、观点等等,都一笔勾销,在以后当事人不得用来对抗对方,仲裁员也不得引用。调解需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合作的精神来进行。如果调解成功。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可以由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作成调解书,也可以撤销案件。其好处是维持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既便于裁决的执行,也便于以后继续做生意。小金额的案件更适宜于调解解决;否则,即使胜诉,对方多半不自动履行,那时再去对方国家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然会消耗很长时间,而且花费相当多的差旅费和律师费,结果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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