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恶意程度及犯罪内容差异显著。
在帮信罪案中,行为人须准确得知他人正在或者有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完成的明确认知并不显得尤为重要,毕竟上游犯罪已然成为既定事实。
然而,行为人必须明晰犯罪所得及其所衍生利益。
心理状态各异。
在帮信罪案中,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的既遂持有的是期待或者放任的态度;相较之下,剥夺、隐藏犯罪所得罪中的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既遂并未持有期待或放任的看法,仅对隐藏和掩盖赃款抱有无私的期待或放任的态度。
行为客体存在明显区别。
帮信罪的客体是正处于施行过程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目标则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即赃款、赃物,两者截然不同。
行动发生的时间节点大不相同。
帮信罪常发生于上游犯罪逐步展开并准备胜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在上部犯罪已经成功,即赃款、赃物已经落入掌控的那刻起发生。
行动性质迥然各异。
帮信罪实质上是上游犯罪的辅助分子,如果没有此类帮助,上游犯罪恐怕难以顺利实现其既定目标;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非上游犯罪所必需的,即便并未实施此种行为,也不会对上游犯罪的既遂产生任何影响。
侵犯的法律权益彼此区分。
帮信罪归为干扰公共秩序类的犯罪,致力于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有序的发展;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纳入妨碍司法罪之中,旨在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妨碍刑事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的非法行为,确保我国司法权力得以正常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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