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议事程序
时间:2021-09-21 16:16:14 3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

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

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开会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二、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产生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的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等有关问题,会议议程的制定及会议秩序的维持,并负责对每项会议结束时作会议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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