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
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
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开会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二、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产生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的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等有关问题,会议议程的制定及会议秩序的维持,并负责对每项会议结束时作会议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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