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兴机场女子冲闯登机口被行拘,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处罚
4月24日,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一名女子强行冲闯登机口,造成航班延误,因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目前,这名女子被首都机场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当天,这名女子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冲闯北京大兴至深圳的MU6667次航班的登机口,然后在廊桥又多次挣脱工作人员的阻拦来到飞机附近,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这名女子倚靠在机舱门上,情绪激动。
首都机场公安局大兴机场航站区派出所民警杨佳庆:经过核实,该女子并不是该趟航班的旅客。现场处置民警经过多次的劝阻和警告无效后,决定将该女子强制带离现场。但此时该航班,已经延误了45分钟。该女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首都机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该女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公共秩序是犯罪行为吗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
3、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而故意为之。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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