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7:12:05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家**公司以每吨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500吨豆粕,由大连港水路运至广州黄埔港。8月27日,**公司将货物运进大连港。由于某保险公司与大连港有长期的合同关系,**公司以1500元/吨的价格为2500吨豆粕投保了国内水陆货物运输综合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大连港已在水路货物承运人登记表上加盖保险公司保险章。在装货过程中,下了大雨。由于运输船液压管爆裂,舱盖无法关闭,导致装载的货物受潮。大连港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承运人出具了“货物被雨淋湿,已卸381件,剩余货物未淋湿”的货运记录。9月3日,保险公司向**公司签发了国内水陆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达广州黄埔港。由于泊位不足,该船于9月30日靠泊卸货。根据理货证明,共卸下湿货6932件,其中豆粕霉变370吨。保险公司派人到黄埔港检查后,要求**公司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避免扩大损失。**该公司即将以600元/吨的价格销售370吨严重受损豆粕,造成经济损失130万元。**公司根据保险单索赔。保险公司辩称损害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根据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在限额内赔偿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额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而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保险单。损害发生后,损害发生时保险合同未成立。因此,**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经公开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原因是保险公司代理人于28日在《货物承运人登记表》上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公司按照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要求办理货物保险。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公司货物的损失。

[结论]:

1。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要约。一般来说,只要保险人对投保人填写的保险单签字认可,保险合同就成立。保险人是否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不影响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保险人不直接签收保险单同意承保,而是以保险单的形式同意承保,那么如果保险人不签发保险单,就不能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灭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向责任承运人和保险人要求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人应当取得赔偿后的代位求偿权,并向责任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限额内赔偿。保险不足造成部分损失时,应注意比例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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