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是否有返还赃物的义务?
时间:2023-07-05 10:42:01 3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返还赃物是指司法机关的行为。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被告人应当将其参与的全部犯罪金额退还赃物和赔偿,视为全部赃物和赔偿,并适用较大的宽大范围;否则只能根据部分赃物和赔偿的返还来确定较轻的比例。对于赃物和赔偿的返还,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赃物和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赃物、赔偿金额和主动性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犯罪的,应当严格掌握。

派出所立案后多久返还赃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方案后什么时候返还赃物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是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是被害人的,就返还给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行政机关有权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称为没收违法所得,不过很多人对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确不太了解,其实每个处罚案子都不一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想要知道如何计算违法所得,第一步是需要弄清楚何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2)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3)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擅自从事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4)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5)经过批准进行的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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