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劳动合同等证件及资料;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孩子随迁的,需要填写随迁单);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北京户口迁移新政策
在本市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承租人为当地户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直管公房的,是可以根据在房屋租赁监管平台登记的信息,申请办理户籍和过户手续,解决公租房和直管公房的户籍和搬迁问题。持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申请的需要填写入户申请表,经派出所受理以后,报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需要附交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于分房、购房和建房办理迁徙的,应当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当地派出所经分局审批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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