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相关法律规定,若某方当事人存在诸如赌博等不良嗜好,且由于这些不良嗜好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在此种状况之下,该不良嗜好不被视作法定的过错行为。
因此,在涉及离婚诉讼的处理过程中,单纯的赌博行为或许并不会直接引发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
然而,当赌博行为严重干扰了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甚至给整个家庭带来经济困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情感的情况发生时,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其他重大过错”,进而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等关键问题的裁定产生影响。
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将全面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赌博行为对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以期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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