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告能否选择撤诉?
时间:2023-12-15 09:50:38 2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撤诉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撤诉应当符合自愿、合法、不侵犯他人权益且须在宣判前提出等条件。若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决定,原告现在可以撤回起诉了。因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这意味着案件回到了起诉时的起点,只要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原告就可以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撤诉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规避法律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发回重审案可以撤诉吗?原告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和再审材料后,组成合议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并作出撤销判决。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非当然可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因此,原告需满足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申请撤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需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才会准许原告撤诉。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需满足法定条件,如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且原告同意等。而对于发回重审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撤诉。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需满足法定条件,如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且原告同意等。而对于发回重审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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