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p>衡平法作为一种民事物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强制执行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强制转让措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执行法律文件时,除股权转让的一般条件外,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或者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的依据是判决、裁定、调解、给付令,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上述执行依据应具有支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
2.为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强制转让
3.强制执行股权的范围应以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额和成本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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