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前虚假验资责任的承担
时间:2023-06-21 10:02:13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物所、审计事物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法(2001)100号)的规定,“对原事务所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物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果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否则,股东将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人可以把委托费交给别人吗?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提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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