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友可能认为只是增值税是真实的,即使从别人那里购买,就不会构成犯罪.其实,是商友对增值税的规定不了解.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商友自身,必须指商友本身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购买了他人的增值税发票,就构成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进行了实际经营,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是否构成犯罪的规定是: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因此,很多商友可能认为我也进行经营了,我购买的增值税发票也是真实的,总不会违法犯罪吧.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增值税只能在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开具,不得为第三人开具,更不可能存在转让增值税发票这样的情形.下面举个例子说明不是为自己的真实的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构成犯罪的情况.甲乙两公司经营同类商品,6月份,甲方给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万,税款17万,乙方取得该专用发票后,于同月进行了税款抵扣。同月,乙方给甲方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税款17万,甲方取得该专票后,也于同月进行了税款抵扣。事实上,甲乙双方并未发生货物交易,也未发生款项往来。依据前述规定,甲乙双方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主要责任人依法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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