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权归村集体有相关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划定的法律规范涵盖诸多方面:
该部法律旨在稳固并逐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基石、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赋予农民长期且具有可靠保障力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法定权益,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繁荣以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我国宪法原理,特意制订了此项法规。
其中,第一部分主要为总则方面的规定,明确阐释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原则、参与主体及承包方式;
(1)国家坚决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具体条款规定,依法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
承包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内容涉及除家庭承包之外,还存在以下几种承包方式,具体如下:
(1)对于不适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多种手段进行承包;
(2)通过上述方式从法理上承包农村土地,并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各类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流转;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因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若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未能达成共识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如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逾期未提起诉讼,那么裁决书将自动生效,并产生法律约束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承包权可以互换吗
土地承包权可以互换,但是互换双方调换的土地必须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否则互换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承包权归村集体有相关规定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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