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终分手起诉法院索补偿
时间:2023-08-15 15:04:19 3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自离婚的李某和辛某惺惺相惜,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二人在同居三年后终因感情不和闹起了分手,同时也为一万元的“补偿费”打起了官司。日前,辽宁省丹东市XX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在一次同学聚会时,已经离异的李某遇到了20多年不见的初中同学辛某,闲聊中得知辛某也是离婚后独自生活。当辛某提出二人共同生活时,李某没有表示反对。不久,李某就搬到了辛某所有的住房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后的前两年,双方倒也相安无事,经济上除他们自己开销外,各自承担着原配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可随着双方子女先后上了中学,子女抚育的负担越来越大,他们的生活开始紧张起来,孩子频频上门要钱、原配要求为孩子追加抚育费,他们同居的秘密也不断地被披露,同居时的温馨与宁静已被打破,双方常常借故争吵。到2005年6月,同居关系再也维持不下去了,二人决定散伙。但女方李某觉得吃亏,与人同居三年,不但什么也没得到,还花掉了同居时随身带去的1万多元钱。为此,李某要求男方辛某给点补偿。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辛某同意补偿1万元。但辛某当时手头没有钱,便出具了一个欠条。同居关系解除后,辛某一直未能给付这1万元补偿。为此,李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辛某支付补偿费。在案件庭审中,双方也都承认这1万多元钱确实是在共同生活中花掉了,确实不存在谁欠谁钱的事。法院认为,所谓的欠款实际为两人同居生活的共同消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美女与老帅哥同居索10万元借条分手后讨债败诉

上海老帅哥秦艺与安徽小美女黎芳(化名)早年互生情愫。特别是黎芳心里一起存在着秦艺家有妻室,跟着他没有保障想法,于是,在厮混的有意无意间,成功地向秦艺觅得10万元借条1张。3年后,两人分手,黎芳起诉秦艺夫妇按借条所示还款10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请的一审判决。

已婚的秦艺已与年龄小自己近20岁的的美女黎芳互生情愫。2008年12月7日,秦艺向情人黎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生意上急用,秦艺向黎芳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等内容。由于秦艺一直未有归还钱款的意思,黎芳将秦艺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秦艺夫妇还款。

黎芳称,自2007年起,秦艺因生意所需,经常向自己借款,至2008年12月7日,共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要求秦艺归还,但一直拖延不还。因为其妻与秦艺在婚姻持续期内,理应对秦艺所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艺夫妇归还借款10万元。

秦艺辩称,借条确由本人出具。虽然比黎芳的年龄大了近20岁,但此前与黎芳间是情人关系,且关系已保持三年,而且黎芳一直知道自己是有家室的。写借条当日,黎芳以跟着秦艺没有保障为由要求其出具借条,其当时觉得无所谓,就在黎芳租住的家里写了借条,当时无其他人在场。但事实上从未向黎芳借过钱,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质证,秦艺对黎芳提供的借条本身不持异议,承认是己所写,但提出当时两人正在同居,双方聊天时由黎芳让其书写了借条。另经查明,秦艺向黎芳出具借条当日双方无实际交接借条所载钱款。

经核实黎芳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她所陈述的借款日期和取款金额与其从其银行取出现金之交易记录不符。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按通常做法,借贷关系须符合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须有相应的实际交接钱款的行为,形式要件即指立具相应的借款凭证。本案中,黎芳虽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借条,从形式上似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但从实质看,双方于借条出具日并无交按钱款的事实,亦即借款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不相符合。依黎芳自身的陈述,其多达数十笔的每次借款均由其银行卡中取出现金后交与秦艺,但经核实,其此说显然与事实不符。按黎芳的陈述,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08年11月26日,其共向秦艺出借多达5笔借款,且之前尚有借款未还清。从常理分析,在前次借款未还清、而又多次催讨无着的情况下,黎芳又数度提供借款,显然可信度较低,较为牵强。综上,黎芳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秦艺间发生了借条所载钱款实际交接的事实,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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