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传播淫秽物品有什么处罚?
《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查禁的淫秽物品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形象的音像制品、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形象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等。
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第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购买、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引女的;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情节恶劣的;或者以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聚众进行集体淫乱活动,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犯有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六条明知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或者制作、运送淫秽物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构成犯罪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同第五条。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犯有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单位主管人员指使或者放纵不管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影剧院、录像放映点、舞厅等违犯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条收听、观看或者传抄、传看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情节较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九条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引诱、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有本条例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携带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罚。
第十二条查获的淫秽物品,一律没收。除海关查获的,按海关法规处理外,统交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所得的财物以及用于制作、播放、运送淫秽物品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对检举揭本条例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公安和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对包庇本条例所列违法犯罪人员,窝藏淫秽物品,或者阻碍公安、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颁布的《关于查禁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传播淫秽物品的相关罪行如果达到传播力度较广造成的人群较多的话,会对其进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是如果情节较轻的话上,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的话,会按照广东省自行出台的相关治安条例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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