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过程中的逃逸及自首问题,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规予以详细剖析。在刑法理论界,通常将自首行为定义成犯案人员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所犯之罪行;或者在已受绳之以法的强制措施之后,仍能客观而诚实地交代司法机构尚未掌握之罪行。
然而,关于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后再自首的情形,现行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若某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选择逃离,随后又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且如实交代自身罪行,此种行为或许可被视为自首。
然而,鉴于逃逸行为已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故在判定自首情节时,司法机构可能会充分考虑逃逸行为对自首情节的影响程度。鉴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后自首的具体认定标准,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院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全面权衡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及其对追诉活动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从而作出是否认定为自首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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