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以改为普通的一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如果发现简易程序不能或者不适合审判,应当转为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此时,原起诉书继续有效,即:,自诉人、公诉人不得单独起诉,但人民法院将变更决定通知自诉人、公诉人。审前审查程序。对于公诉案件,在预审审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和被告人认罪的证据或者副本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预审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程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如果公诉人不出庭,被告人可以直接陈述和辩护起诉书中被控的罪行;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经唯一法官许可,另一方当事人、其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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