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更防刑讯逼供
时间:2023-06-11 11:12:50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5月16日,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的“命案必破”制度不会引发刑讯逼供,并强调我国命案的侦破水平已经超过英法美等发达国家。”当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说实话,学法律的我没有丝毫的欣喜,有的只是一种无奈,甚或是夹杂着些许的愤怒。2005年美国的命案侦破比率为63%,加拿大为78%,法国为81%,英国为87%,而我国为89.6%,其中江苏、河南等14个身份的命案破案率已经超过了90%。对于公安部提供的这一组数据,我无力否认,但我却希望大家做一个横向的比较,比较我国的89.6%和美国的63%。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美国的重案侦破体制:美国由于属于联邦制国家,因此主要的刑事案件都是由美国各州或市的警察局负责侦破,而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则转由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负责侦破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类案件(如间谍案件和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负责调查。FBI的整体破案水平,具有世界级声誉。其技术侦察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与世界头号情报机关——其孪生兄弟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相媲美。在美国大片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所谓“联邦探员”或“联邦密探”就是指FBI的案件调查人员。但即使是拥有数万名工作人员,每年办案经费达数十亿美圆的美国联邦调查局,由其负责侦破的命案侦破率,也仅仅是80%至90%左右。由此,我们得出一个很奇怪的结论:美国,这个世界头号强国,他每年用巨额经费所维持的,具有世界知名度的安全机关其命案侦破水平甚至低于我国14个省的市县两级公安局。既然横向比较得出了一个如此奇怪的结论,那么我们不妨再微观分析一下,高水平的破案率需要哪些硬、软件的支持。《犯罪论》里有一句话:“案件的侦破过程,就是犯罪分子隐匿真相,与侦察机关查明真相的过程,他的本质是一种博弈。”而高水平的破案率,其存在的基础必然是:

1、侦破机关拥有一定的技术手段,

2、这种技术手段施加于案件现场或犯罪人足以使案件真相得以真实再现,

3、运用这种技术手段的是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的案件侦破人员。而这些,都是绝大多数案件得以侦破的客观条件,如果没有这种客观条件,或这种客观条件还无法具备到一定程度,那么即使案件侦破机关主观上再有多么迫切的愿望,高水平的破案率也是无法实现的。举个例子,如果没有现代法医技术,那么面对一堆白骨,即使办案人员破案的决心是多么的坚定,但你连尸源都搞不清,那又谈何破案?再或者,虽然你具备了现代法医技术,但由于尸骨缺失,你的采样分析无法达到足以认定尸源的标准,那你也同样无法破案。正如我国著名侦查专家武和平曾说过:“(我国)一般案件的破案率,实事求是来讲,仅在30%左右浮动,重特大案件发案统计接近事实,但其破案率平均也仅在40%—50%之间,有的地区甚至更低。”这是对侦查实践中破案率的现实评价。在此,我们得出另一个结论:案件的侦破固然需要办案人员的坚定决心,但他更依赖于一定的客观条件,而对于命案侦破来说更是如此。很难想象所有案件都具备足以侦破的客观条件,因此“命案必破”在过去是一种理想,在今天是一种悖论,而即使是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的明天,受限于犯罪现场或物证的缺失或者是犯罪分子反侦察手段的增强,“命案必破”也依然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憧憬。既然,“命案必破”根本无法真正的得以实现,那么在各级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高压态势之下,刑事侦察必然会导致哪些结果,亦或者说,我们怎么会实现这么高的命案破案率?一分为二的说,“命案必破”导致的好的结果是公安机关在命案的侦破上,更加的投入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侦破率,而坏的方面则是公安机关的侦破人员往往为求破案,不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甚至为了逃避责任,乱抓无辜,寻求“替罪羊”。这样的现象相信只要稍加接触过司法实践的人,都不会感到陌生。试想,在那些偏远地区,连起码的侦察技术和侦察装备都不具备,他也能达到80%以上的命案破案率,这是多么可笑的一件事情!破案不是请客吃饭,他是一项严肃的科学活动,要受外在条件所制约,当拥有先进的技术装备,但破案率也就是刚刚达到80%左右的FBI探员听说我们一个县的人民公安要“命案必破”,那种震撼无异于我们现代人听一个三百多年前的县衙捕快告诉你,通过他手下的几名捕快和绳索,他已经成功实现了命案必破。这现实吗?由此展开,想起佘祥林案,佘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被迫认罪后,佘的母亲因为不相信儿子杀人,上访申诉,公安机关为掩盖事实,竟然将佘的老母亲非法关押9个月。9个月后,让她家拿钱来领人。佘母被领回时已变成又聋又瞎,3个月后含恨而死。这不就是“命案必破”体制下的一个典型结果嘛!“命案必破”是刑事司法领域浮夸风的一个产物,他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刑事破案评价与考核体系,也正因如此,才有学者把“命案必破”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以及“严打”制度比喻为我国公安管理体制的三大败笔。虽然,我们无法预见“命案必破”这一说法到底还会延续多旧,但一想起约翰·麦·赞恩说过的:“法律的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手中”,我就感到如坐针毡,毕竟如果我们的警察都不能实事求是,那我们老百姓还能指望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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