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父母赡养义务怎么算
父母离婚后,子女仍然要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要继续赡养继父母?
老刘与小刘是有血缘关系的亲父子,赡养问题法律争议不大。如果是老刘与小刘的关系是继父继子的关系,又将如何?
初婚的王某和再婚的李某结婚后,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张某随他们共同生活。10年后,王某与李某起诉离婚,因王某帮助李某抚养张某长大,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来王某又诉至法院,称现其年过60岁,体弱多病且没有经济收入,请求张某每年给付赡养费。张某却称亲生母亲已经向王某支付了抚养张某的费用,故现在对王某没有赡养义务,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张某到底该不该支付这个抚养费?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还是一直伴随终生?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只要继父母抚养过继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继子女必须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正所谓享受了权利,一定要承担义务。但请注意一点,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里的赡养义务前提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过,如果继父母之前一点也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那也没有请求赡养的权利。
因此,虽然张某的生母给过王某抚养费补偿,那只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并不能抵销张某的赡养义务。法院的一审、二审都是判决张某每月给付王某一定的赡养费。
三、如何说服父母支持自己离婚选择?
如何说服父母支持自己离婚选择?请看以下几点说明
(一)要让父母知道自己内心真实的感受;
(二)要坚决表现自己离婚的决心;
(三)尽量时父母少干预或牵涉其中;
(四)尽量在父母面前表现出坚强和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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