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鉴于原告夫妇石某与安某的长子石传贵(化名)履行了替父母赡养祖父的协议,法院依法免除了被告石传贵赡养石某与安某的义务。
1990年初,石某、安某夫妇与儿子石传贵经村委会协调达成协议:由石传贵替父亲石某夫妇赡养祖父、为祖父养老送终,由此便不再承担其对石某夫妇的赡养义务。2009年底,安某因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近1.5万元左右,由此导致生活较为困难,石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包括石传贵在内的6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承担上述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此前与石传贵签订的协议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合法有效。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要求石传贵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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