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等职员,是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的,在制作此类报告的时候,必须要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作结束之后,单位需要妥善保管,负责保管会计等的职员,不得出于任何理由将报告隐藏起来。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怎么处罚?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罪在犯罪客观上表现为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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