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原则。保证金的最小金额为1000元,但我国并未对保证金数额设置上限。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原则包括:重罪高于轻罪原则、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则、健康者高于体弱者原则。
若采取保证金形式来保证候审,则保证金的最小金额为1000元,而我国并未对保证金数额设置上限。但实践中各类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保证金数额幅度难以做到划一,保证金的数额可以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重罪高于轻罪原则
从刑法理论说,重罪的社会危害性应明显大于轻罪。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罚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机关对重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能承担的风险同时加大。因此,其保证金数额幅度应明显高于轻罪的保证金数额幅度。
2、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则
凡对有固定收益者决定适用保证金的,无论其收益的多寡,其数额幅度的确定,均应以其6个月实际收益总额上限,1个月实际收益总额为下限。对没有劳动性收益的,则可变通采用“人保”方式获得取保候审。
3、健康者高于体弱者原则
身体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审过程中不履行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保证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可能较之重病、怀孕、哺乳者大。因此作为具有惩戒性的保证金的收取幅度,也相应较高。
原 则 三 : 健 康 者 高 于 体 弱 者
原则三:健康者高于体弱者。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起争议,但从一个合理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是有一定道理的。
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来看,健康的人应该享有更高的权利和尊重。在一个社会中,健康的人往往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因为他们更有能力和机会去实现自己的潜力和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体弱者,由于身体状况不佳,往往无法享受到与健康者同样的权利和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健康者高于体弱者的原则也有其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体弱者享有特殊保护权利。同时,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和要求也是明确的。这些规定和措施,都是基于对健康者高于体弱者的原则而制定的。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健康者并不一定就是弱者。在某些情况下,健康的人可能会变得过于自满和傲慢,而忽视了自己的健康状况。而体弱者,由于身体状况不佳,可能会失去自信和勇气,需要更多的支持和关爱。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平衡健康者和体弱者的权利和利益,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总之,原则三:健康者高于体弱者,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起争议,但从道德、伦理和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氛围。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应遵循重罪高于轻罪、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健康者高于体弱者原则。这些原则有助于实现取保候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保证保证金数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