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否追究故意伤害行为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原由应交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精细分析后,再依法做出裁定,并不能因为在事后获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即可据此免除其应承担的刑事处罚。
然而,若在事发之后能够成功赢得受害方的谅解,则这无疑会增加对该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减缓的可能性。
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对此类情况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即对于那些由于民间纠纷产生的故意伤害事件中,对他人所造成的轻伤结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能真心悔过,并且积极地向受害者提供赔偿以获取谅解,在此基础上,如受害者也愿意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公安机关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置。
此外,如果犯罪行为的性质较轻,犯罪情节微不足道,则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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