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不得随意撤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譬如,违反《行政许可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资格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是,应当特别注意。依照前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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