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注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
(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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