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经营性用房征收常见问题哪些企业可以作为合法的被征收人作为企业的被征收人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企业。具体有以下主体
一、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就是被征收人,但是会有股东选出的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形成决议,选出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三、合伙企业,被征收人应当为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四、完全彻底改制的企业,应由改制企业的董事会形成决议,并委托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有效的民事代表权,签订本企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五、对改制不彻底或是未能完全改制的企业,应由主管部门协调,并设立处置国有资产的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本企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主管部门已公告宣布被征收企业停业清算解散的,应由主管部门设立的清算小组负责人签订本企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是企业可以获得哪些补偿企业作为被征收人,补偿的项目主要有四:一是房产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二是设备设施等其他添置物补偿,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是搬迁奖励、过渡费用等。房产即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是工业用地。所以房产价值基本比较固定,对此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以征收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的结果为参考值。设备设施及其他添置物补偿的争议很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政府征收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二是没有中介机构能够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三是被征收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资料;所以虽然现在已有征收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此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停产停业损失方面在国内处理上有不同标准,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针对停产停业损失提出了明确的补偿要求,补偿要适当,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要根据省、市、自治区的具体规定执行。搬迁奖奖励、过渡费用根据区位和所在地的经济情况适当补偿,一般补偿较为合理。无形资产的赔偿争议是最大的,一般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困难。理论上是存在的,但举证和认可有比较大的难度,基本上是在以上四个方面不能充分赔偿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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