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以下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转让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5)受让人已有住宅,不符合住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农村住宅(包括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转让人没有住宅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与住宅一起转让。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查询当地省级地方立法。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宅基地也有条件和主体限制。例如,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则购买行为无效。而宅基地的转让也必须要在同一集团经济组织内容成员间进行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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