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移送管辖意味着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并非属于其本院审判权限范围之内的,应将之移交给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而接收移送的法院也必须依法予以正式受理。
然而,若该接收移送的法院经过分析断定该移交案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管辖范畴内,则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得到指定的管辖指导,而不能再次自行尝试进行移送操作。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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