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于某一方的同性取向而引发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便是,该同性取向的行为是否完全违反了法律对夫妻情感破裂所设定的法定条件。
在判定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否已经彻底崩溃这个层面上,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性的思考与权衡,例如婚姻基础状况如何、自结婚以来的感情演变情况如何、离婚的根本原因何在、当前夫妻间的关系状态以及是否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等。
若是由于某一方拥有同性取向这样的事实而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全方位地崩裂,那么法院便能够根据这一客观现实作为裁决依据,从而同意批准双方离婚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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