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在省道普通公路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的建设者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申请人为法人才需要提交。
如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分厅,填写和提交个人信息,上传附件,完成申请。(海丰分厅网上办理网址http://wsbs.gdhf.gov.cn/portal/home.seam)
(二)预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信息和材料附件进行预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联系,告知申请人尽快到路政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正式申请,提交纸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当联系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理由。
(三)受理。受理人员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审查人员需要组织路政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之后提出审查意见。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组织技术审查工作。如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组织听证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再作出审查结论;最终决定人在所有审查环节结束后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海丰县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
注:(海丰分厅网上办理网址:http://wsbs.gdhf.gov.cn/portal/home.seam)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海丰县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人员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审查人员需要组织路政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之后提出审查意见。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组织技术审查工作。如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组织听证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再作出审查结论;最终决定人在所有审查环节结束后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海丰县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海丰县城红城大道西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条?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八、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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