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当事人间能否相互委托
在有同一目的或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可以相互委托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可见,对诉讼标的有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共同诉讼当事人间能否相互委托的依据。如果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则可以相互委托,如果没有,则只能代表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进行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主要特征是就是标的的同一性。假设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间的标的是同一的那他们的诉讼目的也就一样的,一方原告为另一原告代理并不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并且为的是共同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全文6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