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借款人失踪该如何处置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有以下救济途径:
1.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配偶追偿;
2.债务设定了担保,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3.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被宣告失踪,可以向其财产保管人请求清偿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需要公证么
借款合同不一定需要公证。申请公证是请求公证机构对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是否公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借款人死了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借款人死了借条有法律效力。借条为有效凭证,不得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生前的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外。作为贷款人,可以起诉借款人的继承人,要求履行债务。虽然借款人死亡时债务尚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死亡,不可能要求他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n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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