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并开始履行义务,亦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解除。
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种方式:
其一为协议解除,即当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便可宣告该合同解除;
其二为法定解除,这意味着在符合相关法规所设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
此外,若各方已在合同中就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在满足此等条件时,自然也可宣告合同解除。
敬请各位朋友注意以上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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