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行决定不参与社会保险,这并不意味着雇主可以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有关未加入社会保险的协议,其本身即是违法且无效之行为。
对于这样的协议,无论是对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都无法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
因此,即便雇员已经自愿提出放弃参与社保,且与雇主达成了此等协议,雇主仍需履行为其员工实施社会保险缴费的义务。
依据法律规章,社会保险属于我国强制性的保障措施,所有企业皆有义务为其雇员负担该项费用。
所以,即便员工们签署了协议表示放弃加入社保,企业也必须依据条例依法为他们购买必要的社保,否则将会遭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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