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逾期尚未申报的债权,债权人有权于破产后财产最终分配程序启动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然而请注意,在此之前已经被分配的财产将不会再次针对该等补充申报进行额外分配。
清算小组肩负着全面审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职责,并且必须经由人民法院进行严格审核以确保公正确认。
若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批准某一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存在疑虑或反对意见,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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