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乃是针对我国国内投资的各类企业与经营实体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其他类型的收益进行课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纳税人的范畴相对于公司所得税而言更为广泛。这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为全套独立经济核算体系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具体涵盖了以下六个类别:
(1)国有性质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3)私人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4)联合经营性质的企业;
(5)股份制性质的企业;
(6)除上述五类外,还包括具有生产经营收益及其他类型收益的其他组织。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则是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收益。这些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货物所获得的收益、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收益、转让财产所带来的收益、股息红利收益、利息收益、租金收益、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接受捐赠收益以及其他类型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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