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村里扣20%合法吗
从现实角度分析,将征收补偿款中的20%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合理性?事实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担任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收益通常会应用于农村社区公共事业的拓展以及农民生活福利水平的提高。
倘若此类资金能切实投入到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方面,那么适度地扣除20%的比例或许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但是,在法律层面,对农村社区征收补偿款进行20%的扣除需有明文规定的政策依据,同时还应切合实际需求。
若农村社区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且明确这些资金的具体用途,则如此适量的扣除便属于合法且理性的举措;反之,若无明确定义的政策依据或资金流向不明,则可能破坏农民的权益,从而导致此种做法失去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协议没有征地批文合法吗
在履行征地行为时,如缺乏相关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则该用地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此时,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相关责任人迅速退还其非法侵占的土地,若侵占行为违反了土地利用的整体战略规划,则须采取限期拆除或恢复土地原貌等强制措施;而对于那些合法占用但未遵循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情况,应对其进行没收建筑占地,同时可并处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人民币的罚金。
因此,对于如何处理无批准文件的征地协议效力问题,我们应当始终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恪守法律规定,以保证土地有效合理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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