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几处不动产的如何管辖
时间:2023-08-12 08:11:30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一,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第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何预防发生继承纠纷

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对于法定继承而言,还要特别强调一点,法定继承是不分男女的,不是只有家中的男丁具有继承权,所有的子女均具有继承权,包括已经出嫁的女子一样具有平等的继承权,这一点在农村更应该引起注意,因为在农村有“出嫁女不产于继承”的观点。同时还要注意有部分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对于不能纳入遗产范围的财产不能继承。

另外,如果继承人为继承遗产而谋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或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情节的,或是采取胁迫、欺骗被继承人的方式设立遗嘱,或者伪造、篡改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均可以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由于不少人都想多分得一些遗产,那么遗产继承存在纠纷在现实生活之中是比较常见的,任何处理遗产的办法都是可以转移遗产的方式。遗嘱扶养协议是在处理遗产时的首要选项,而法定继承需要确定遗嘱无效,或者是遗嘱之中并没有做出约定才会被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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