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留,并处以罚款:(一)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超速也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围,并且会追究相关行为的刑事责任。如果车主醉驾的话,那么也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围。除此之外,如果在车道上追逐的话,那么车主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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